一、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的区别
破产清算自然是让企业归于解散的,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归于消灭,这个好理解吧。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这里只给你提供一个大题的思路,可以方便你的理解,具体专业的东西,还得需要你看教材才行。我当初也是一头雾水的,不过明白了这两个程序的目的和大体的思路,再看书就简单多了。
二、破产重整后有时间规定多久清偿债权
1,在规定的日期直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按照实际的时间计算。
3,不可以以“未到期限为由拒不还款或者是要少还款”
4,破产公告发出后,破产清算完成前,所有破产财产不可以单独清偿。否则,清算组可以行使追回权。
三、重组和破产有区别吗
破产重组是经济学术语,法律术语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一样属于破产程序。区别在于:第一,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第二,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第三,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第四,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