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重组裁员政策?
重组裁员政策是针对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加大深化改革的力度。裁员是重组的常规操作,通过解雇部分员工来减少企业人力成本,但也可能对员工造成失业风险和就业困难等问题。
因此,政府还将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如失业保险和再就业服务等,来减轻工人的就业压力,助力国企转型升级,加快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重组家庭生孩子政策?
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依法收养也算)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在重组家庭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重组夫妻在之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如果该孩子没有劳动力,这种情况是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三个文件的主要契税优惠政策,对于完善企事业单位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要符合相关条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 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 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 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 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合并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需要注意,公司合并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且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此外,企业合并契税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合并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 四、公司分立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分立的免税政策,但作了文字表述的调整。一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一些,减少了争议。二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不征收契税”改为“免征契税”,表述合法了,减少了文件执行的争议。这是因为,企业分立,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如果以规范性文件给予优惠,只能是免征,而不是不征收。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醒企业注意,企业分立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分立公司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优惠。 五、企业出售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出售”改为“企业整体出售”,解决了企业部分出售、分解出售的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企业整体出售,一是指企业卖给一个纳税人,而不是分解成几块土地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二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而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支公司”及其相关资产的行为。这两类整体出售行为均不能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规定是:“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企业破产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破产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注销、破产”改为“企业破产”,更加合理。“破产”是企业注意原因的一种,删除了“注销”行为免征契税的规定,解决了企业因注销而转让土地房屋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财税[2012]4号文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企业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的,破产清算时由国家收回,承受土地就以出让方式获得,受让方是债权人也要缴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一条款是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特殊的优惠政策。不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普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予免征契税。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债转股,是政策性债转股,主要依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进行的。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亦规定,政策性债转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资产划转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因此,行政性划转,是法定的行为,免征契税是合理的。 财税[2012]4号文件同时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资产划转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无偿划转”改为“划转”。因为企业资产的“划转”只能是无偿的。资产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是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等交易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契税条例及细则已经做出了明确征税的规定。 把握这条政策主要有两点:一是转出与受让企业是否拥有共同的投资者,即其投资主体是否相同;二是该项行为不属于市场的交易行为,转出资产企业与受让资产企业均系单方面行为,转出方并未因此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受让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关的经济利益。 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解释,会计制度对于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当企业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按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或董事会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按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按已提折旧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的资产划转,账务处理为:调出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调入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增加。
四、宝武太钢重组职工内退政策?
内推政策还没有退出,没有合并以前的政策是男性五十岁,女性为四十岁,工龄在二三十年就能办理内推,但是退休后单位承担五险一金。职工收入大约四千多元。收入不如在职的多。但是也没有办法,太钢就这么执行,退休了也好,可以旅游。在职的大约收入10000多元,还是不错的政策。
五、如何彻底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
一、广泛宣传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二、加快构建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三、降低创业创新门槛。
四、完善众创公共服务功能。
五、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创业创新。
六、加强创业培训辅导。
六、公务员应如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公务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具体要求是:
1、认真学习贯彻路线、方针和政策;
2、完整准确地领会中央的精神、路线、方针和政策;
3、认真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不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4、不得为了地方、部门和小团体利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5、不得断章取义,不允许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令行不止、有禁不止,不允许制定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
七、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章赋予每一个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在新农村建设任务日益繁重的今天,基层党组织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贯彻落实。
一是做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先行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出台,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注重联系实际学、根据需要学、围绕工作学、盯着问题学,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二是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传播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不仅要依靠各级党组织,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取得成功。基层党组织最贴近群众,毫无疑义应该承担起宣传的重担,通过生动活泼、贴近群众、入情入理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把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决定上来,奠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群众基础。
三是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者。严肃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是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的保障。基层党组织不仅要带头执行,还要监督执行,使党员和群众做到不散布、不发表、不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言论,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四是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践者。紧密联系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现实条件、发展状况、发展目标,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工作状况等,制定出正确的在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领导人民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八、青海省企业破产重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扶持企业发展,对收购重组后组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重组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对破产企业收购重组工作进度。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土地和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简化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免收一切费用。
四、对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后,新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贴息支持。
五、凡被收购重组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六、自本规定发布之日上溯三年内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享受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免征所得税政策。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除了什么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实践基础。
历史和实践昭示我们,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持续推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向前发展,才能以不断增强的民族团结进步伟力助推中国梦的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增强文化认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大力挖掘、整理、宣传自古以来中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各民族文化心理与价值观念的研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中华民族形象。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各族群众充分认识到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接在一起才能拥有更加光明的前途,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
强化维护民族团结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帮助支持自治地方解决好本地方的特殊问题。另一方面,善于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坚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力量、平衡利益、调节关系、规范行为,深度拓展各民族交往融通渠道,巩固和强化民族团结。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是解决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应聚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统筹谋划、分类施策、精准发力,缩小差距,补齐短板,着力解决好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产生活问题,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巩固脱贫成果方面下更大功夫、想更多办法、给予更多后续帮扶支持,促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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