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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物资管理方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57 2024-03-18 00:07 admin

如何从物资管理方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每个环节和步骤对生产起着不同的作用。企业的生产过程包括供应、生产、销售三个阶段。物资供应是每个企业再生产的前提,在生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物资进货的质量、及时性、准确性等直接影响着生产的质量、及时性、准确性等。物资周转率的快慢、储备资金占用多少等直接影响着流动资金快慢、占用的多少。物资进货的价格高低,采购成本的高低、储存成本的高低等直接影响着生产成本。

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应付职工薪酬、材料费、电费、折旧费、修理费、其它支出。地方铁路运输性企业材料费至少占生产成本30%以上,在煤矿生产、制造、加工性质的企业内材料费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会更高。

省一分钱、增一分利,是我们企业经营的成本观,物资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物资管理工作,是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的物资前提,是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的最有效的途径。

物资管理包括:物资计划、组织货源、验收入库、保管保养、材料消耗定额、物资储备定额、材料核批发放、跟踪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等工作内容。将以上物资管理中的每项工作作为“节点”,从严控每个重要“节点”入手,对整个物资管理流程重新进行系统规划,通过对重要“节点”的管控,对各项工作的分析、检查以及及时考核,实现物资工作流程的闭环管理。

各企业单位制定了物资的各种管理制度,我认为在原有的物资管理工作中需要加强对以下几方面的管理

,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货源组织工作

物资进货的价格高低,采购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生产成本的高低。在采购的过程中,提高物资采购的透明度,现在物流业为物资运输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企业所需的大、小批量的物资都可直接向厂家进货,不通过中间商进货。因为中间商除了和我们直接向厂家进货的费用成本一样多外,还要加上自己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利润,有些企业认为是中间商先垫付了资金,是赊欠了中间商的物资,实际上中间商会把拖欠的利息、利润、费用都算进去的。

对于零星的物资采购,同样需要价格监审,监审要事前监审,事后复查。集团公司地面生产性质不一样的各单位也有许多使用一样的材料,集团公司地面各单位物资供应科、价格监审部门每季度按类别划分每种物资进行进货价格对比,像城市物价局每月公布物价一样,每月进行内部交流物资进货价格,一是相互监督、二是参考比较。

现在很多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导致许多物资价格上涨,在市场价格现在处于不稳定时期内,更要注意材料的进货价格,有些厂家借着原材料价格上涨理由,过分抬高自己的物资价格,有很多物资了解了基本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可推出物资价格的上涨幅度。通过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控制物资上涨的合理幅度。

2、物资消耗定额工作

物资消耗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

作量,合理消耗物资的数量标准。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每天都要消耗大量的物资,物资消耗

定额的合理制定,可以有效降低物资的消耗,提高物资利用率,加强物资消耗定额管理是开展增产节支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推动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物资消耗定额制定方法常见的有三种类型:经验统计法、写实查定法、技术计算法。在一个企业,生产用的物资常常有上百种,上千种甚至上万种,在制定物资消耗定额时,要先重点、后一般,逐项研究,怎样抓住重点,针对这个问题,运用经济学家巴雷特的ABC管理法(也叫 ABC 分析法、重点管理法)。将物资类别分为A、B、C三个管理类别。巴雷特揭示了一个经济现象中存在的普遍规律:即在社会经济现象中,都存在一个“关键的少数和次要的多数”(巴雷特规律)。我们运用这个方法对一个企业的全年物资消耗情况进行分析。

资产划转,税务上该如何处理

近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企业的日益增长,兼并重组等业务越来越多,资产划转逐渐成为集团内部、同一投资主体间整合企业资源、优化业务架构的重要形式。资产划转的税收政策最初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设定,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资产划转业务拓展至包括国企、民营、混合所有制在内的所有企业,为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与资源整合提供了新的路径。本文结合《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列举的资产(股权)划转的四种情形对其中的税务处理进行梳理与分析,供读者参考。

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资产划转涉及资产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属改变,就业务实质而言,需通过相关法律主体之间资产转让、增资、减资等步骤才能实现。尽管财税[2009]59号文未将资产划转列入企业重组的范围,但就其业务实质仍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109号文及40号公告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二、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七)(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存货、设备的,原则上征收增值税。因此,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但是满足税收政策规定的特殊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

需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5号的规定,企业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四、契税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实践中,对于母公司将土地、房屋投资给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免征契税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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