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和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财务公司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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