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融资规模的基本统计原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居民原则、金融原则、合并原则、增量和计值原则和可得性原则。
1、居民原则。社会融资规模的持有部门和发行部门均为居民部门。社会融资规模的持有部门(即借款人或债务人),是指通过自身的负债活动获得资金的实体经济部门,即住户和非金融性公司;社会融资规模的发行部门(即贷款人或债权人),是指实体经济所获资金的境内提供者,除境内金融性公司外,还包括住户和非金融性公司。
2、金融原则。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
3、合并原则。社会融资规模涵盖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通过间接或直接方式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支持。因此在统计社会融资规模时,不仅要将金融机构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合并处理,并且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也要避免重复统计。
4、增量和计值原则。社会融资规模是增量概念,为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或当期发行或发生额扣除当期兑付或偿还额的差额。
5、可得性原则。是指计入社会融资规模的指标应是可统计和计量的,并且其数量较大,对经济有较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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