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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需要开发票吗?

52 2025-02-15 15:26 admin

一、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需要开发票吗?

可以开但是转出方要确认销项税额和营业外支出

二、资产划转是什么意思?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实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从该条规定来看,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话,似乎只能是在独资公司之间。但是,其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及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拓展资料: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无需可缴纳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资产划转需要审计和评估吗?

如果是国有独资,不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可以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处理,需要评估审计。

如果不是国有独资,应该按国有资产转让处理。

见《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法律规定

最近,关于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不仅涉及政府、企业,还影响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在这篇博文中,我将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定义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定义。简而言之,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是指政府将国有资产以无偿的方式划转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这种做法通常涉及到土地、建筑物、资源等大型资产。

目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完善之处。然而,作为一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福祉的重大举措,国家必须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约束。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意义,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察。

推动经济发展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资产的优化配置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投资和创业者的信心,进而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

促进产权保护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也可以促进产权保护。通过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官员滥用职权、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提供公共福利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还可以提供公共福利。政府可以将划转的资产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并将收益惠及广大民众,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挑战

尽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有着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监管不到位

当前的监管机制并不完善,容易导致无偿划转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如资产流失、权益受损等。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确保无偿划转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利益分配不均

在无偿划转中,由于利益的分配不均,可能导致资源流失和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我们需要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特别是关于划转程序、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以便更好地指导无偿划转的实施。

未来发展方向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作为一项重大政策,应该不断完善和发展。未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加强立法工作

针对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相关的立法工作,需要加强研究,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为无偿划转提供法律依据,明确程序要求,确保无偿划转的顺利进行。

完善监管机制

加强监管机制的建设,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大监管力度,能够更好地保障无偿划转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对该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可以减少误解和负面影响,推动无偿划转的顺利进行。

总之,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监管机制,并加强宣传教育,以推动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政策的顺利实施。

五、全资子公司间可以划转固定资产吗?

可以划转固定资产

全资子公司资产转让流程具体为先由东会讨论表决、然后需对资产进行评估、接着可以签订股权等资产的转让协议、若资产转让后导致了股东的人数、姓名等发生了变化,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主要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

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股东或股东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般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都有记载,股东转让出资必然引起股东结构及出资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

六、“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什么意思?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人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第八条 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执照复印件。第十条 划人、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七、转卖固定资产如何开发票?

一般纳税人如果该固定资产是企业够的用于经营需要,后经营变更用不上了,属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按3%减按2%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国税函2015年90号文件放弃减税的,可以开具3%的专票。属于之后的则不能采取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只能开具一般计税下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企业是专门购进固定资产,进行销售的,那么该固定资产则属于存货,按正常销售开具发票即可。

八、固定资产抵偿给原告需要开发票吗?

固定资产抵债视同销售处理,可以开出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九、关于国有企业资产划转的帐务处理怎么做?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按照新会计准则,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应计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附则4章2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公司资产无偿划转(是利好还是利空)怎摸解读呢?

公司资产无偿划转是利好,属资产整合、重组。   企业无权自行划转,无论资产评估与否,均应由产权持有机关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审核:   1、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程序才能进行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2、可以不经过评估的情形: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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