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王更生
成立日期:1988年04月29日
经陵慎营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送变电工程的施工及设备安装;项目投资;研究、生产光电产品;技术服务;商品批发与销售;进出口业。(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公司介绍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始建于1958年,公司前身为遂宁电力公司,1988年3月经四川省人民政激颤府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于1988年4月29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为四川省遂宁市。
1997年6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证券简称:明星电力,证券代码:600101)。公司控股股东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总股本为421,432,670股。
公司主营电力、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产业涉及电力与自来水工程设计与建设、酒店宾馆服务、新能源开发建设和运营、燃气、矿产资源开发等。拥有7个全资子公司,2个控股子公司,1个合营企业。
公司供电区域为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年售电量约24亿千瓦时。公司供区内拥有水力发电站4座、机组15台,装机容量尺铅敬11.558万千瓦,年发电能力约5.4亿千瓦时。
控股子公司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发电机组2台,装机容量3.0万千瓦,公司权益装机容量1.38万千瓦,年发电能力约1亿千瓦时。
公司供水区域为遂宁市城区,拥有自来水厂4座,总生产能力22.5万吨/日,年售水量约4200万吨。
以上内容参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1、两者没有可比性,因为合同诈骗是“对外”行为,职务侵占是“对内”行为。
2、你说的案例,对于对方单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但是绝对不能构成职务侵占;而对于本单位,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但绝对不能构成合同诈骗。
3、法律条款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袜胡轮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做脊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告信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基本上没有共同点,两者没有可比之处,其区别很多,比如:
前者要以签订合同在形式,任何人都可以采用。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也就是说必须是受害单位内部的人才可以成为合同主体。
前者在目的是要进行诈骗。而后者中,只要行为人以职务之便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就可以构成,不一定要采取诈骗形式。
两者没有可比性,因为合同诈骗是“对外”行为,职务侵占是“对内”行为。
2、你说的案例,对于对方单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但是绝对不能构成职务侵占;而对于本单位,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但绝对不能构成合同诈骗。
职务侵占罪是指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芦配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但是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诈手段基础上的。在收购明星电力股权过程中,周益明用以收购的深圳明伦集团有限公司根本就是一个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为了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要求,周益明聘请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明伦集团炮制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此后,周益明又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和上海浦东发键誉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获得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权所需的3.8亿元贷款,严重违反了不得将贷款用作收购股权资金的规定
这样的行为明显是诈骗行为而不是侵占行为
刑法224条规定,稿哗段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定性为合同诈骗: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所以说周益明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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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上的概念,民事欺诈是民法上的概念,这两者不可同时比较。
合同诈骗罪是指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而民事上的欺诈包含各种欺诈手段,合同诈骗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换言之,合同诈骗行为包含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数额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就构成合同诈骗罪了
2、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还有犯罪客体的认定上。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只有贪污罪有该主体)
职务侵占罪主要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员
这里有详细的理论分析供您参考
补充回答:
职务侵占罪是指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体为肢闹春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但是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诈手段基础上的。在收购明星电力股权过程中,周益明用以收购的深圳明伦集团有限公司根本就是一个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为了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要求,周益明聘请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明伦集团炮制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弯喊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此历耐后,周益明又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获得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权所需的3.8亿元贷款,严重违反了不得将贷款用作收购股权资金的规定
这样的行为明显是诈骗行为而不是侵占行为
刑法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定性为合同诈骗: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所以说周益明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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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上的概念,民事欺诈是民法上的概念,这两者不可同时比较。
合同诈骗罪是指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而民事上的欺诈包含各种欺诈手段,合同诈骗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换言之,合同诈骗行为包含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数额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就构成合同诈骗罪了
2、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还有犯罪客体的认定上。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只有贪污罪有该主体)
职务侵占罪主要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员
这里有详细的理论分析供您参考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岩枯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败歼(刑法第271条),粗册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在主体、客体、主观及客观行为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基本上没有共同点,两者没有可比之宏辩处,其闷州区别很多,比如:
前者要以签订合同在形式,任何人都可以采用。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也就是说必须是受害单位内部的人才可以成为合同主蔽罩缺体。
前者在目的是要进行诈骗。而后者中,只要行为人以职务之便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就可以构成,不一定要采取诈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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