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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2021中报业绩预告规定?

73 2024-03-17 10:44 admin

一、创业板2021中报业绩预告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中报增减浮动过大或异常,必须提前预告

二、创业板中期业绩预告的规定是什么?

业绩变动在正负50%以上的,必须在7月15日前预告。

三、业绩预告的基本规定?

摘引如下:

业绩预告包含有两种方式:一为业绩预告;一为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主要对于当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加以预告;业绩快报更为详细一些,披露公司的主要的财务数据。两大交易所对于两者的披露规则有一些不同,具体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业绩预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进行年报时候,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出现亏损、扭转为盈或者净利润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涨50%的情况,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没有上面的三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年报的预告披露。半年报和季报没有强制规定。

二、业绩快报

在年报没有进行编制好之前,可以对外进行业绩快报的披露。不做强制性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主板市场

在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实现盈利并且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出现增长或者下降50%的情况、期末净资产为负以及年度营收低于1千万元,应该进行业绩预告,适用于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不进行披露。一季报预告应在当年的4月15日前;半年报预告应在当年7月15日前;三季报预告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年报预告应在次年的1月31日前。

对于业绩快报,原则是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定期披露,不进行强制性披露。

二、中小板市场

公司应该在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时候对于披露年初到下一季报告末的业绩预告。如果公司在一季度出现转盈为亏、净利润与上年同期上涨或者下降50%和扭亏为盈的情况应在不晚于3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

对于中小板市场的上市公司披露是强制性,全部上市公司全需要进行披露。对于年报披露一季度的未做规定。年报应该3-4月份进行披露的,在2月底完成年报披露业绩快报;年报披露在3月份之前的,不进行业绩快报披露;半年报和季报不进行强制规定,只是鼓励。

三、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公司为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于本期报告预期的,因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实行强制性披露,包含所有上市公司。

一季报预告:年报在3月31日前公布的,应该在最晚的年报披露时间进行一季度的业绩预告披露;年报在4月份的,应该在4月10日完成一季度预告。

半年报预告:在7月15日前。

创业板的业绩快报也是如此。对于在3-4月进行年报披露的,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这一点和中小板相同。

四、创业板一季度披露业绩预告的规定?

必须在四月三十日前披完毕,其它关于业绩的变动在一季报没有强制披露的要求。当业绩出现正负百分之五十波动时,在半年报和年报须提前披露

五、强制披露业绩预告的规定?

         公司业绩增减幅度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业绩预告,并且是规定的时间内,如中报须在7月15日前发布。公司财务报告是投资者用来决策的最重要依据,是引起股价波动的内外因素,为稳定市场秩序,维护好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交易所规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六、创业板一季报业绩预告强制规定?

法律分析:创业板业绩预告是强制性披露的,全部上市公司均要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一季度业绩预告: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七、年报业绩预告的规定时限?

年报业绩预告有两种方式: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上交所规定,业绩预告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进行;业绩快报在年报没有进行编制好之前,可以对外进行披露,不做强制性规定。深交所中不同板块有着不同的规定。

八、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时间有何要求?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九、什么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是有规定的应当在其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是有规定的,应当在其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数据安全法》第32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互联网企业收集数据应符合此条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十、公安机关对民事的范围规定?

一、治安调解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二、治安调解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事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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