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企业向员工融资的规定?
一般是不允许企业向员工融资的,但经过一定程序和批准,对员工有利也是可以的,但一定要规避风险。
二、关于医院融资的规定?
2016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出了若干新政策。其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
对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各医疗机构购买和更新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需求持续增长,使得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市场迎来高速增长期。
但同时,由于医疗设备的特殊性,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受到比普通设备融资租赁更为严格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具体而言,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除受到银监会/商务部的监管外,还受限于以下两方面的监管要求:
对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三、国家项目融资规定?
1.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2.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
四、合伙企业对融资的规定?
合伙企业如果需要融资一定经过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做好项目计划书,开展融资业务,融资主要根据项目要求采取不同融资方式,和获得一定标准融资额度。
五、国家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保规定?
1、企业破产后,与原企业职工即不存在劳动关系,医疗保险由个人自行缴纳
2、个人可以选择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缴纳居民医保,办理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3、或者选择在存放档案职介所或者人才中心缴纳灵活就业社保,办理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存档证。
4、医保一般累计缴纳满20-30年(具体年限各地医保部门规定)后,办理退休后不需缴费即可享受医疗报销。如果到达退休年限未累计满规定年限,可以办理退休后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继续缴纳居民医保累计剩余医保年限
六、国有企业融资担保规定?
国有企业禁止为个体企业、个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七、企业融资的优先顺序是否有规定?
企业融资的优先顺序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企业自身及项目需要由融资者自身实际情况决定。
但如下几点需要注意,请创业者参考:
1、首先确定自身项目是否需要资金,融资就是对自己股权的稀释,一个成熟阶段有稳定现金流且利润充足的企业可以不用考虑。
2、若需要融资,要先准备好自身的项目计划书,和能清晰说清自己的项目为什么值得投资人青睐。
3、对拟融资项目有一个明确的估值,确认好想稀释多少股权,融资多少基金。
4、对融资方的筛选,是纯粹的资本融资还是附加资源背书?
5、也可以在喜马拉雅FM网页链接,链接中查看项目计划书书写注意事项的内容,参考。
八、国家关于改名的规定?
我国关于姓名权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九、国家关于打桩的规定?
打桩走基本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措施,它防止倒塌,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但是打桩是根据基建的不同要求实施的,在打桩过程中也会对近距离的设施帶有一定的影响和损坏的,根据损坏的,按不同程度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十、国家关于墓葬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第十条 对于自留地纠纷,应当根据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的精神处理。
对于坟山、坟地纠纷,在不严重影响生产和集体利益的情况下,也要适当的照顾到历史习惯。
社员个人侵占集体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自留地、开荒地、宅基地、坟山等,应当予以制止,令其归还原主,其所用工本费,可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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