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财产申报怎么提交?
申报个人财产过程如下:
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申报表,申报个人财产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调查被告财产信息并将相关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一般主要通过以下方法查询被告的房产、银行账户信息。
第一、通过与被告的来往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合同等文件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
第二、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可以去工商局调取被告的工商档案,一般都会有被告的银行开户信息等资料。
第三、查询被告的房产,可以委托律师去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二、个人财产申报的对象?
①有关财产申报对象的规定。申报对象一般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机关和国营企事业组织的公职人员。②有关财产申报种类和时间的规定。③有关财产申报内容的规定。一般要求详细写明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情况,并注明日期、价值和获取方式。年度申报中还要写明上一年度财产变化情况。④有关申报形式的规定。⑤有关申报书接受、公布和审查的规定。⑥有关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包括不提交申报书、伪造申报书或不按照规定申报等情况。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明确提出申报的目的、申报的主体、申报的内容、申报的时间、受理申报的机关、监督惩戒、解释权限等内容。200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申报对象扩展到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券、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
三、可融资股票和不可融资股票区别?
可融资股票一般是绩优股,中大盘股。不可融资的股票主要是规模小,业绩一般的中小盘股。
我国股市上目前可融资的股票大约有两千余只。在股市行情软件上一般显示标志有R或融字,就是可融资股票。其余股票不带可融资标志,就是不可融资股票。可融资股票,也就是券商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用于购买该股票。相反的,不可融资股票就是券商不提供融资服务用于购买该股票。
四、融资股票和不融资股票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筹集资金。
融资股票是指公司通过发行新股来筹集资金,以支持其业务扩张、投资计划或债务偿还等活动。
不融资股票则是指公司不通过发行新股来筹集资金,而是依靠内部现金流或借款等方式来满足其经营所需。
融资股票通常会导致公司的总股本增加,从而稀释现有股东的利益。此外,由于发行新股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融资成本也较高。但同时,融资股票也能够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推动其业务发展。
不融资股票相对而言可以减少对现有股东权益的稀释,并且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融资成本。但如果公司无法通过内部现金流或借款等方式满足其经营所需,则可能会限制其业务扩张和投资计划。
总之,在决定是否购买某只股票时,需要考虑该公司是否处于需要大量投入资金以支持业务扩张或投资计划等阶段,以及其是否有足够的内部现金流或借款能力来满足其需求。
五、2022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报告新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六、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怎么申报?
股份转让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是:
1、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2、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3、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七、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如何申报?
个人到纳税服务大厅自行申报纳税。流程如下: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3、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4、纳税人执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
5、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八、为什么要申报个人财产?
廉政建设需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干部队伍作风建设需要和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凡是在党的领导机构和国家政府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都要依法依规如实申报个人财产。
负责人的财产申报制度,在国际上普遍都适用,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监督管理措施之一。
九、哪种级别需要申报个人财产?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内容对需要申报个人财产的官员级别做了规定: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十、股票融资规则?
1、证券的资格认定:融资融券以前必须进行证券的资格认定,这样能有效降低风险;
2、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市场规定券商对于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能超过5%;
4、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当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流通股本的25%时,应该停止融资融券。
以上就是股市融资融券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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