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量指数计算为∑(q1p0)/
∑(q0p0)\\x0d
(2
)销售额综合指数计算为∑(q1p1)/
∑(q0p0)\\x0d
,销售额变动绝对数=
∑(q1p1)-
∑(q0p0)
,因销售量变动对销售额的相对影响程度指数 = 108%\\x0d
因销售量变动对销售额的绝对影响额=
∑(q1p0)/
∑(q0p0)\\x0d
,因价格变动对销售额的绝对影响额=
∑(q1p1)/
∑(q1p0)
。
销售额计算的公式如下:
1、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2、 含税的销售额=销售额*(1+税率)
[ 销售额的确定? ]
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即销售方的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⑤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3、消费税税金。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急症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