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基数为本人退休年度申报的缴费工资,缴费比例为5.6%。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限须满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地,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在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规定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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