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制度是怎样的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的原则
二、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一般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⑥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①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
(二)特殊收养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继子女
4.收养成年人: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与收养继子女5.单方收养6.隔代收养
三、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3、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收养的消解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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