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将股权转让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东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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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故股权转让需要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放弃有限认购权;
2.你可以与公司内的其他股东商量变更为显名股东,而不是向法院起诉,法院是最后的救济部门只有在其他股东不愿意让你变更的情况下才使用法院救济的。但是法院可以确认你股东身份,需要有一系列的证据、比如说《股权转让协议》、《内部股东名册》、股权证书、出资证明书等。
希望能帮到你!
二、权利救济和法律救济
当我们遇到与权利侵害或违法行为相关的问题时,我们通常会寻求两种解决方法:权利救济和法律救济。这两种方法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正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是指通过非法律手段寻求对权利侵害的补偿或解决方案。它涵盖了一系列的行动,旨在确保个人或组织能够获得其享有的权利。权利救济的目的是通过和解、协商或其他替代方法解决争议,避免长期的法律争端。
权利救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中一种常见的方法是通过谈判来解决纠纷。通过与侵权方沟通并寻求妥协,可能能够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另一种方式是通过仲裁或调解来解决争议。这些方法通常依赖于第三方的介入,并通过公正和中立的方式促进争端的解决。
此外,权利救济还可以通过平台投诉、公众抗议或社交媒体曝光等方式来实现。通过向相关机构或公众提供信息,可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支持,从而迫使侵权方采取行动。
法律救济
与权利救济相比,法律救济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的途径。当权利救济无法达成预期结果或保护个人权益的合法手段时,法律救济提供了一种更为突出的选择。
法律救济依赖于法律体系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真正保护。它提供了通过法庭系统来寻求补救措施的途径。当遭受权利侵犯时,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受损的权益。
法律救济的优势在于其法律约束力。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并为受害者提供合理的赔偿。这种法律救济的约束力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权利救济与法律救济的关系
权利救济和法律救济在保护个人权益方面起着互补的作用。虽然它们采取不同的途径,但目标是相同的:确保个人或组织能够获得他们合法享有的权利。
权利救济通常是法律救济的前奏或替代选择。在诉诸法律手段之前,可以通过权利救济寻求和解,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当权利救济无法解决问题时,法律救济提供了一种更加强制的方式来维护权益。
此外,权利救济可以充实和完善法律救济体系。通过个人和社会的努力,可能提出新的权利要求或改进法律框架。这有助于扩大法律救济的范围,并提高对各种权益侵犯的防范。
结论
权利救济和法律救济是确保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权利救济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从而避免法律争端的长期漫长。而法律救济则通过法律途径保障权益,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
两种救济方式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权利救济为个人提供了机会,以和解、调解和曝光的方式解决争议。法律救济则为个人提供了一种通过法庭上诉来寻求公正裁决的选择。
权利救济和法律救济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只有当权利救济无法实现预期结果时,个人才会诉诸于法律救济。通过权利救济和法律救济的同时发展,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权益,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三、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违法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有何种救济权?
你好朋友,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侵害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的运行、发展及公司中其它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的合法收益的取得与保护,主要取决于公司管理层面有关人员的诚信与敬业。而实践中,公司管理层面的相关人员无论是利用关联关系还是通过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损害其它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原《公司法》只规定了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追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2005年底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则强化了对公司管理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公司管理层面各有关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具体为: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些法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巳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公司职责时,一旦滥用其手中权力或者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有利身份地位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者其它股东的合法利益时,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行《公司法》第113条还规定了公司董事对董事会决议错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经营本身充满了风险。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社会,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确实无法保证其作出的决策万无一失,那么,我们在分析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面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必须谨慎,避免对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当干预。判断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面的行为是否适格,除了首先应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内部章程作为判断标准外,还应从以下2个方面来考虑分析: 1、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运用其影响力时,是否符合诚信义务之要求? 诚信义务基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忠实义务,即行为时不得只一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是在行事决策时的谨慎注意义务。当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运用其影响力时,应当正确对待“自己利益”“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三种利益,三种利益的位阶如何排序?首先,应为公司利益优先于控制股东利益、其它股东利益,其次,对于控制股东利益与其它股东利益的权衡,应为控制股东应将优先考虑其它股东利益。只有达到以上标准,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才符合“诚实信用”标准。2、合理的商业判断规则。这一规则要求,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与某项交易或商业活动完全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并且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掌握了全面、准确的信息,有正当理由相信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时,才能被认为是正当地履行了职责。下面,我们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试析洪江公司行使管理职能的股东在解除与蓝天公司正在履行的《委托经营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违法侵害股东利益时,公司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己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四、社会救济属于国家救济吗?
社会救济跟国家救济是有区别的,经过民政部门的是国家救济,有些慈善基金会的救济就不通过民政部门,不属于国家救济
五、舆论救济
舆论救济: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新途径
舆论救济是一种新兴的社会问题解决方式,它通过公众的言论和舆论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从而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舆论救济已经成为了许多社会问题解决的重要手段。
舆论救济的优势在于其广泛性和即时性。首先,公众的言论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对相关问题产生巨大的影响。其次,舆论救济可以打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问题的解决中来。因此,舆论救济在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舆论救济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公众的言论和舆论有时可能存在偏见和不准确的情况,这可能会对问题的解决产生负面影响。其次,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舆论的力量进行恶意攻击和诽谤,这也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利用舆论救济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监管和引导,确保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舆论救济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对公众言论的监管和引导,确保公众的言论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社会问题。其次,媒体和教育机构应该加强舆论教育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和问题解决能力。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通过自己的言论和行动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舆论救济是一种具有潜力的社会问题解决方式。通过合理的监管和引导,我们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推动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让我们一起为构建更美好的社会而努力。
关键词列表
- 舆论救济
- 社会问题解决
- 网络技术
- 广泛性
- 即时性
- 地域限制
- 时间限制
- 恶意攻击
- 媒介素养
- 问题解决能力
六、悬壶救济?
悬壶济世
首先来看“悬壶”。壶,大家都知道可以当做盛器来装水装酒或其他东西。在古代,“壶”指的就是“葫芦”,葫芦也可以装水装酒的。“悬壶”就是悬挂葫芦。再来看“济世”,指的是救济或救助世人。所以,简单的直接理解“悬壶济世”的意思就是悬挂葫芦救济世人。
七、救济原则?
社会救助原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八、紧急救济属于何种救济途径?
社会救济。
紧急救助制度是社会救济的途径之一。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九、司法救济与其他救济方式的特点?
司法救济相对于其他救济方式而言具有中立、消极、公开等特性,司法救济的存在使得纠纷的解决与个人权利的保障在一种有序、安定及相对文明的氛围中展开
十、司法救济对于其他救济方式的特点?
司法救济相对于其他救济方式的特点是以武力为标准。
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
2.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
3.程序具有法定性
4.结果具有强制性
5.效力具有终局性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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