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慎参与非法集资如何减少损失?
针对非法集资变种等情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些规定,比如“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将担责”震动了很多人,九楼律师和大家探讨一下,根据意见稿,在非法集资案中,哪些人或部门将可能承担责任,将会触动那些人的神经?
第一类人:非法集资参与人!他们的损失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
参与人一般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很多人就想不明白,明明我是上当受骗,凭什么还规定我自行承担损失呢,为什么法律不保护我的利益?
1。该条例并没有说不保护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条例意见稿规定: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
“ 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2。该条款体现的法理,应当是法律不保护参与违法事件的所获利益。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目前通过各种宣传媒体等已经可以基本判断,虽然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鉴别非法集资活动并不是非常容易,不少的非法集资平台甚至会在权威媒体上做广告来蒙蔽大众,比如易租宝等,但是基本的理财风险还都是清楚的,过高的利息及没有资质的融资行为,是非法集资平台或公司的最显著的特征,不贪心,就不容易被骗。
普通人在理财时要谨慎避免贪心不足,否则只能为自己的贪心和疏忽买单。
第二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以后帮助非法集资的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是指为其投放制作广告的媒体及广告商、为其提供非法集资场所的房东、非法集资公司的普通员工等。
其实,很多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推波助澜者是因为有部分权威媒体的广告。如果媒体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发布或参与了广告的创意,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协助人。条例意见稿对于非法集资责任范围主体增加了协助人,是一种符合目前真实状况的体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一些写字楼、甚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为非法集资人提供了场所,并且明知其行为并不合法但是为了高额租金、回报或回扣等仍提供协助,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渠道、平台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类人!为非法集资人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虽然工商登记只是形式审核,但是因为核名过程的疏漏,之前很多公司都可以申请冠以“投资”“担保”“财富”等字眼的公司名称,并且注册资金动辄上千万上亿,有部分非法集资人利用工商局的公信力,大张旗鼓的宣传“省工商局合法注册”“注册资本雄厚”“工商局监管”等字眼蒙骗老百姓。
工商局也躺枪,这个部门是只要申请注册公司,符合基本条件,就可以下营业执照,并不进行实质审核只是进行形式审核。
但有些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非法集资人的申请事项和业务明显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还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注册手续,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类人!非法集资人的注册地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之前,因为立案一般是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案件发生地,但是现在非法集资是在网上投资但投资直接是投到外地,这种通过互联网很难界定非法集资事实,非法集资人员也不好确定,这种网络的报案很难能够受理,有些部门也会以各种理由推诿。
针对这种情况,集资参与人进行报案,究竟哪个部门进行调查就成了无头案,因此条例意见稿规定:
“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
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在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各职权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后,由谁来牵头,谁来处理就明确了,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受害人报案无门的窘境。
综上,新条例意见稿的出台,使非法集资的处置更具规则性和可操作性,也明确了很多之前概念模糊的定义,这是一种进步。 。
二、虚假经营非法集资判多久?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家人参与非法集资怎么阻拦
非法集资是指以欺骗、强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其他非法集资行为。这种行为对社会和个人产生极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
了解非法集资的风险
在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之前,了解非法集资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非法集资往往是以高额的回报承诺为诱饵,吸引人们投资。然而,这种投资往往是虚假的,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非法集资的风险包括:
- 资金损失:参与非法集资可能使家人失去大量资金,导致经济困境。
- 信用受损:涉及非法集资可能导致家人的信用受损,影响其未来的贷款和信用记录。
- 法律风险:家人参与非法集资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一旦行为被发现,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 家庭破裂:非法集资的风险可能引发家庭纷争,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破裂。
沟通与教育
在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时,沟通与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手段。通过与家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教育,可以让他们了解非法集资的风险,并真正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
以下是一些建议:
- 坦诚对话:与家人进行坦诚的对话,告诉他们你对非法集资的担忧。
- 明确风险:向家人明确非法集资的风险,包括资金损失、法律风险和信用受损。
- 提供案例:给家人提供一些非法集资案例,让他们看到实际的后果。
- 提供知识:提供家人可靠的信息源,让他们了解非法集资的基本知识和警惕性。
监督与限制
除了沟通与教育,监督与限制也是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的重要步骤之一。以下是一些监督与限制的方法:
- 关注家人的资金流动:密切留意家人的资金流动情况,观察是否有异常。
- 建立家庭财务制度:建立家庭财务制度,对资金流动进行规范和监控。
- 警惕非法机构:通过了解非法集资机构的特征,提醒家人注意警惕。
- 与相关机构合作:与相关机构合作,了解和报告非法集资行为。
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以上措施无法有效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寻求专业帮助是必要的。专业人士可以提供更深入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家人摆脱非法集资的困扰。
寻求专业帮助的途径包括:
- 法律咨询: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了解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后果。
- 财务规划师:寻求财务规划师的帮助,制定合理的投资规划,避免参与非法集资。
- 心理辅导师:咨询心理辅导师,帮助处理家庭纷争和压力。
总结
阻拦家人参与非法集资需要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通过了解非法集资的风险,进行沟通与教育,监督与限制,并寻求专业帮助,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家人的利益和安全。
保护家人远离非法集资,是每个人的责任。
四、非法集资的参与人员如何量刑?
一、非法集资诈骗量刑标准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应当追诉。 三、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的分类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怎么处罚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
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怎么处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各种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处罚标准: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集资的参与人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第一: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投资人的资金很难要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依法予以制裁。
公安机关以非法集资立案后,投资人就不能通过民事起诉要回资金,只能等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资金,但是能否追回资金是不确定的。
第二:参与非法集资,投资人受到损失,政府部门是不会代为偿还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非法资集的投资如要一旦被政府查到,那么作为投资人来可以说是损失很惨重的,没有谁愿意来承担此后果,现在我国也在严励的打击犯罪分子,就是为了让公民在投资任何一个项目的时候要小心一点,避免自己上当受骗。
六、公司股东如何认定没有参与公司经营?
公司股东要认定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可以有以下两种证明方法:
一是可以查看公告的利润分红记录,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参与公司利润分红,则说明公司股东是挂名的,没有参与公司经营。
二是查看公司的股东大会记录,上面是否有公司股东参会签名。没有则说明公司股东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
七、非法集资定罪未宣判前还能报案吗?
还能报案。
如果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可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非法集资由公安分局或公安县局的经侦科受理。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八、未参与非法组织的证明怎么写?
未参与非法组织的证明一般是由相关行政部门来出具的。一般会这样来写。
关于某某同志未参与非法组织的证明
xx单位:
兹有某某某,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经我局某某系统查询,证实其为参加过任何非法组织,特此证明。
xxx部门
成文时间
在开具了证明之后,自己一定要注意让出具证明的单位在证明上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证明也是无效的。
九、保险公司对参与非法集资的业务员罚款吗?
不止罚款,如果达到非法集资金额底线就要被起诉坐牢了
十、非法集资的参与人是受害人吗?有没有返款的可能性?
如果定性非法集资,投资人的钱是要还的,但基本不可能全还,因为集资人已经没那么多钱可还,只能按比例还,可能只还的了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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