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过期了怎么办?
首先,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不规定营业期限,属于公司自拟行为;公司营业限期一般分为有限期限和无限期限两种,有限期限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上必须标明的期限;而无期限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的一种态度。其次,营业期限到期后,将要面临两个选择,第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继续经营,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前往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第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则需要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最后,本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营业期限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经营的,一定要前往工商局办理注销,以免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注册离岸公司有什么特点?
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离岸公司的特点会有所不同。但是归纳起来,应该有如下几点:
(1) 一人股东;
(2) 一人董事;
(3) 法人可任股东和董事;
(4) 股东董事可为任何国家、 任何国籍、 任何住所的法人和自然人;
(5) 无最高股东人数限制;
(6) 授权资本制, 无验资要求;
(7) 无最高资本额限制;
(8) 无年报要求;
(9) 由法定注册代理人发起设立公司, 代政府收交注册费和年费;
(10) 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或与注册地居民交易或购买除为保存公司档案和联络股东为目的的不动产;
(11) 股东会和董事会召集程序简单, 出席和表决可以以电子形式;
(12)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 董事会举行时间和地点由股东或董事决定;
(13) 公司设立和解散及治理由国籍地 (注册地) 法律管辖, 运作由行为地法律管辖;
(14) 除法律限制的特许名称外, 公司 名 称选择较多;
(15) 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 时间短;
(16) 会计和审计由董事会决定;
(17) 股东和董事资料不在政府备案, 不得不经董事授权而披露;
(18) 股东自由转让股份, 有些法律规定转让行为以董事会批准为生效要件;
(19) 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0) 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源于境外的收入完全免税;
(21) 可以在国际和本地银行开户 (各国情况不同)。
三、10转5派7元 是什么意思
每10股增发5股并派红利7元
四、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6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
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经股东会表决,免去董事职务合法,提起诉讼,要求将所获利益交给公司也是合法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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