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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股东权与多数股东的区别?

180 2023-12-18 13:56 admin

一、单独股东权与多数股东的区别?

一个股东的话即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多数股东的话责任按股权占比去承担

二、公司法对主要股东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

一,对自然人股东的限制: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2,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禁止。

3,股份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限制。

二,对法人股东资本格的限制:

1,原则上公司法人不得投资公司。

2,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三、公司法修改对股东影响?

基于对新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和内容的了解,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新公司法的修订对完善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1,明确了公司治理的目的。从现行《公司法》的修订可看出,其对各权利主体行为的规范方面,突出了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强调股东利益的维护,同时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账权,中小股东有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等;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等;对董事会制度的规范,以及防止董事关联交易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股东利益。

此外,职工监事制度,以及可设立职工董事的规定,又兼顾了员工利益;实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对防止内部人控制也有一定效果;这些规定兼顾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

2,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利益协调本质???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这样一套制度安排,既能确保管理层为最大化股东利益而工作,又要确保大股东兼顾中小股东利益而行事,还能保证其他专用性资产投资主体和员工、债权人等的利益。

现行《公司法》基本上体现了公司治理这一实质,它对董事长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对管理层行为的规范性规定,强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对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以及对限制大股东通过担保转移公司财产的规定等,确保了几乎所有投资人的利益,实现了公司治理的本质。

3,原则上解决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公司法》对大股东的限制,以及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这些对一股独大、投资人制度缺陷以及多级法人制度等的问题,都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对监事会权利的加强,以及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加强了对公司的制衡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发生。

对公司法人代表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董事会与执行层的关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加大中介机构的犯罪成本。从上所列的这些条款对重塑投资者信心,重建社会信用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

4,强化了对公司治理的强制性和导向作用。《公司法》在经过精心细致的调整以后,以法这一强有力的制度形式对公司治理各利益主体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法的威慑作用,将会使公司治理得到强制性的推行。制度经济学认为,一方面制度提供了人的行为基础,提供了解决与资源稀缺有关的社会问题,因而是解决社会协调与合作问题从而产生群体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制度又是约束或激励理性经济人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手段,制度是从利益冲突中产生的切实可行的相互关系,并创造预期保障的规则。

因此,《公司法》这一制度能使人们的行为达到某种程度的标准化和可预见性,可以帮助人们在他与别人的交易中较为合理地把握对未来的预期,以协调利益冲突。因而现行《公司法》的颁布,既强制性地约束了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又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四、公司法大股东能让小股东退股吗?

不可以。

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大股东凭什么让小股东把自己的财产转让出去? 股东之间为合伙关系。大股东不能因为自己占的股权占大多数就肆意的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不过大股东可以利用自己的股权优势地位来强制解散该公司(持股比例须在66.6%以上)。

五、什么是少数股东权?

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一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

1、没有达到控股比例的公司股东权益,即公司51%以上控股权益外的其他股东权益。

2、公司股东在未完全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中的权益。在合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时,附属公司中的非本公司股份权益被认同为公司对外负债。

当母公司以非账面价值购买子公司部分股份时,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还是以账面价值计价,取决于合并报表编制所采用的理论。

在母公司理论下,合并会计报表是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才能按公允价值计价,而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净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计价,因而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中也以账面价值计价,并被列为一项负债。

六、股东知情权必须是现任股东吗?

只有现任股东有股东知情权,可以要求查阅或复制相关文件,失去股东资格的前股东无权要求查阅或复制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各种文件。关于是否有股东身份的判断,可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以及实际出资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

七、公司法股东变更,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经济或动中所做出的行为代表了公司。公司所产生的债券债务并不一定跟随法人的变动而变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就是说,公司法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偿还债务和享有债权。 法人代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所以不管变不变,都是公司即法人承担责任,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但如果公司法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恶意或者过失,那么,在产生债务的时候,公司在承担对外债务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原法人承担责任。即公司在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原法人追偿。

企业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八、公司法新增股东的规定?

关于公司法关于增资扩股的规定如下:  

1、由股东会表决通过。新《公司法》第38条、第44条、第104条、第1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股东否决权有哪些?

股东否决权体现在企业的重大事件的上,有的有几十项,有的就几项。否决权包括股本结构变动、董事会变更、股份类别变动、公司宣派或支付股息、优先股及或其持有人权利义务变更等,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在一些特定决议事件中享有一票否决权。

十、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

股权转让时,在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作出特别安排的约定收益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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