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股股东能否提起股东出资纠纷?
一、退股股东只要能初步证明自己在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就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查阅公司特定文件资料。但股东需要承担证明其权利受损的举证责任。
二、该初步证据不要求为证明其权益受损的充分证据,只要能够初步证明其权益受损或存在重大风险即可。
三、一般而言,只有股东的股权本身受损,才会被法院认定为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形。如仅是分红问题、经营问题等,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属于股东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
二、公司法对主要股东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
一,对自然人股东的限制: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2,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禁止。
3,股份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限制。
二,对法人股东资本格的限制:
1,原则上公司法人不得投资公司。
2,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三、公司法修改对股东影响?
基于对新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和内容的了解,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新公司法的修订对完善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1,明确了公司治理的目的。从现行《公司法》的修订可看出,其对各权利主体行为的规范方面,突出了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强调股东利益的维护,同时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账权,中小股东有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等;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等;对董事会制度的规范,以及防止董事关联交易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股东利益。
此外,职工监事制度,以及可设立职工董事的规定,又兼顾了员工利益;实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对防止内部人控制也有一定效果;这些规定兼顾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
2,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利益协调本质???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这样一套制度安排,既能确保管理层为最大化股东利益而工作,又要确保大股东兼顾中小股东利益而行事,还能保证其他专用性资产投资主体和员工、债权人等的利益。
现行《公司法》基本上体现了公司治理这一实质,它对董事长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对管理层行为的规范性规定,强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对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以及对限制大股东通过担保转移公司财产的规定等,确保了几乎所有投资人的利益,实现了公司治理的本质。
3,原则上解决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公司法》对大股东的限制,以及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这些对一股独大、投资人制度缺陷以及多级法人制度等的问题,都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对监事会权利的加强,以及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加强了对公司的制衡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发生。
对公司法人代表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董事会与执行层的关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加大中介机构的犯罪成本。从上所列的这些条款对重塑投资者信心,重建社会信用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
4,强化了对公司治理的强制性和导向作用。《公司法》在经过精心细致的调整以后,以法这一强有力的制度形式对公司治理各利益主体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法的威慑作用,将会使公司治理得到强制性的推行。制度经济学认为,一方面制度提供了人的行为基础,提供了解决与资源稀缺有关的社会问题,因而是解决社会协调与合作问题从而产生群体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制度又是约束或激励理性经济人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手段,制度是从利益冲突中产生的切实可行的相互关系,并创造预期保障的规则。
因此,《公司法》这一制度能使人们的行为达到某种程度的标准化和可预见性,可以帮助人们在他与别人的交易中较为合理地把握对未来的预期,以协调利益冲突。因而现行《公司法》的颁布,既强制性地约束了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又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四、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怎么提起诉讼?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当二人公司出现僵局后,小股东可以退出,退出后,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具体的做法是:直接去法院要求,公司分红并解除合作协议、退回其投资。
2、《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五、公司法大股东能让小股东退股吗?
不可以。
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大股东凭什么让小股东把自己的财产转让出去? 股东之间为合伙关系。大股东不能因为自己占的股权占大多数就肆意的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不过大股东可以利用自己的股权优势地位来强制解散该公司(持股比例须在66.6%以上)。六、公司法股东变更,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经济或动中所做出的行为代表了公司。公司所产生的债券债务并不一定跟随法人的变动而变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就是说,公司法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偿还债务和享有债权。 法人代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所以不管变不变,都是公司即法人承担责任,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但如果公司法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恶意或者过失,那么,在产生债务的时候,公司在承担对外债务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原法人承担责任。即公司在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原法人追偿。
企业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七、公司法新增股东的规定?
关于公司法关于增资扩股的规定如下:
1、由股东会表决通过。新《公司法》第38条、第44条、第104条、第1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公司法人对股东的利弊?
公司法人代表的好处和坏处如下:
1.坏处:法定代表人是有风险的,公司欠款不还,法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为法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债务,法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受到刑事处罚。找法网提醒您,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好处:当法人代表,获得法人授权后,可以更方便的对外进行经济活动,促进公司发展;再次,当法人代表,可以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在处理一些紧急事项时,可以代表法人做出决策。
作为公司股东的利弊
一、当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通常来说作为股东有这样一些风险:
(1)投资损失的风险:
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3)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4)内部风险:内斗、信任危机 等。
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担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详见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此外,还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三、公司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法人与股东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人,是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不能代表公司从事活动,而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行事。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股东的权利
(1)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5)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6)提议召集权。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如果在这里的公司法人指的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话,那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某种权力上是可以代表着公司行使相关的权利的,而股东虽然具有表决权,但是对外的身份不能够代表公司,并且公司法人代表是由股东跟董事会的相关成员选举产生的,公司法人具体就是指公司,是一个机构,而股东是自然人,两者明显不一样。
九、公司法人转让股东分红分录?
股东分红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十、公司法股东转让
公司法股东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可以是出于个人原因或者是公司战略需要。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股东转让都需要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并经过合法程序进行。
股东转让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特别是在保护各方权益和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转让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方式、过户手续等。
公司法股东转让的程序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股东转让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股东通知公司:转让股东需向公司提出书面通知,明确表达其转让意愿,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法审议转让事项,决定是否批准股东转让。
-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股权比例、价格等具体事项。
- 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在签订协议后,双方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公司法股东转让的程序严格,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股东转让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司法股东转让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股东转让时,各方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转让价格的确定:转让价格应公平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 过户手续的办理:转让完成后,双方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确保转让的股权能够合法有效。
- 税务申报的规定:股东转让涉及到税务问题,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总之,公司法股东转让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程序进行。各方在转让过程中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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