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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店铺扰乱市场秩序如何处罚?

257 2023-11-30 17:19 admin

一、天猫店铺扰乱市场秩序如何处罚?

1. 天猫店铺扰乱市场秩序应该受到处罚。2. 这是因为天猫作为一个电商平台,应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的店铺应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扰乱市场秩序可能包括虚假宣传、售假、价格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3. 对于天猫店铺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架相关商品、限制店铺的销售权限、罚款、暂停或终止合作关系等。同时,天猫还应该加强对店铺的监管和审核,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超市销售过期的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到怎么处罚,或者是比较轻的处罚?

一、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具体意见

结合您的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进行预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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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发商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局处罚,能否要求退房?

开发商的宣传资料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广告,并已经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开发商对购房者进行了欺诈,购房者是否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呢?

其实,上述行政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欺诈,今天,我们就通过下面两个简单案例和大家聊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例解析

  • 开发商因违法广告被处罚,购房者请求撤销合同能被支持吗?

1

曹*与团泊湖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曹*购买团泊湖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津静海区的房屋。

开发商交房后,曹*发现房屋的户型、层高、小院、周边环境设计规划等与购房时团泊湖公司的宣传不一致,故认为团泊湖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最终,法院未支持购房人请求撤销合同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曾对团泊湖公司作出2次行政处罚,认定其有2次违法行为:一是团泊湖公司为方便所开发商品房的销售、管理,自行设计了联排户型图宣传材料图纸,其中的平面精装建议图显示商品房一层、二层都在实际建筑面积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减、改造,与实际规划不符;二是发现该公司售楼处总平沙盘中展示一楼均带有小院,且公司墙上悬挂的区域示意图中宣传有“游泳馆”和“中医三附院”等字样内容,属于发布违法广告。另外还发现该公司官网介绍该项目时宣传实景图片含有小院等内容,且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视频中介绍项目含有小院等内容,也属于发布违法广告

但法院认为:

虽然市场监管部门曾对团泊湖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违法行为中并不包括曹*所述受到欺诈的事项,且行政主管部门所查获的违法广告中所示装修图均写明“建议”、“参考”字样,曹*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团泊湖公司承诺按照样板间标准进行交付,或就房屋内厨房、车库等的位置向购房者进行了具体明确的允诺;同时,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对房屋位置、结构等进行了确认,团泊湖公司向曹*交付的房屋亦符合合同约定,故曹*主张团泊湖公司就房屋结构问题构成欺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

魏**也曾以类似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也未获得支持

魏**与新塘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新塘公司销售的房屋。收房后,魏**发现并没有宣传的教育和交通资源,认为新塘公司存在欺诈

法院查明: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对天津中建致诚地产有限公司以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为由进行罚款150000元。天津中建致诚地产有限公司系受新塘公司委托为其进行销售策划及宣传。

但法院认为该违法广告行为并没有导致新塘公司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合同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新塘公司所委托的天津中建致诚地产有限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因违法广告被行政处罚,但魏**所主张的新塘公司或新塘公司委托公司在销售时关于学校和地铁等的宣传,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应视为合同内容。涉案合同对魏**主张的学区、交通等内容并未约定,魏**、新塘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魏**以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凡甲方在销售宣传中所表达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宣传资料、广告、网站、沙盘、样板房、图片等信息及数据权仅供销售参考,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商品房及所在楼盘的所有细节应以政府的最后批复及本合同约定为准”。且双方所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中建新塘公司向魏**承诺有关魏**所主张的学校及交通情况的约定。因此至迟于双方签订案涉合同时,魏**应知上述合同中并未包含有关魏**所主张的学校及交通情况的约定,且口头承诺、销售宣传等内容并不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魏**仍选择订立合同,应当受合同约定约束。故以上事实表明新塘公司并不存在故意告知魏**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魏**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关于对案外人天津中建致诚地产有限公司广告行为的处罚,并不影响新塘公司是否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的认定。故魏**主张新塘公司存在欺诈的举证并不充分,应予驳回。

可见,开发商即使因违法广告被处罚,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欺诈。因此,建议大家在购房时,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并将自己在意且开发商宣传并承诺的事项写进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欺诈、违约等不同诉讼请求对诉讼结果的影响,还涉及到格式条款的有效性等问题。限于篇幅,本文未对相关问题详细阐述,未讨论全部可能出现的情形。

部分参考资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2、《曹*、天津团泊湖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2民终8648号)3、《魏**、中建新塘(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3民终7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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